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员工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发挥研究生在公司科研、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必要支撑或补充作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固定收入的在校研究生。本办法中的“三助一辅”指面向全校设置的研究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兼职辅导员(一辅)。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对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管理与协调。学院负责本学院“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管理和考核,并具体协调落实。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助教岗位设置:由各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
第五条 助研岗位设置:由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课题组或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的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
第六条 助管的岗位设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结合本部门(或单位)固定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可申请设立固定助管岗位。经单位申请,研究生工作部审核,设立助管岗位。如因阶段性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助管岗位。
第七条 一辅的岗位设置:工作岗位主要集中在辅导员配备较少或有特殊休假辅导员的学院,具体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员工工作部(处)安排。
第八条 集团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在聘任“三助一辅”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单位申请;助教、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向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导师申请。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助管岗位。
第十条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定期对设岗单位“三助一辅”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担任“三助一辅”工作,需提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停止担任“三助一辅”工作。对未能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经设岗单位“三助一辅”工作负责人审核,可提前终止聘任。
第十二条 集团将对在“三助一辅”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在下学期不得再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参加助研、助教、助管和一辅工作,由学校、设岗单位或导师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岗位特点与工作量的不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员工勤工助学标准确定。“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按每年10个月发放;实行逐月考核、发放,当月考核合格后,可获得该月津贴。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需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助管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硕士研究生固定助管岗位津贴200-1200元/月,博士研究生固定助管岗位津贴500-1500元/月。临时助管岗位津贴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助研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硕士研究生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由导师根据研究生贡献度发放助研津贴,发放标准为200-1500元/月。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用于支持其在校学习生活,每年由研究生院督促导师将校内助研津贴的配套资金按时转入学校助学金专用账户,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放,发放标准为每年不低于10000元。
第十六条 一辅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为800-1500元/月。
第十七条 坚持“三助一辅”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制度、政策的统筹设计和整体优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获评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3000元以上的研究生按照相关工作规定,每学年需完成 60 小时“三助”岗位的义工岗工作(社会专项奖学金金额不足3000元的,义工岗勤工助学每学年完成30小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设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三助一辅”实施细则。